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1、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和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4、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5、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的任何部位。
7、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医疗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等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2)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3)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4)医院、疗养的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5)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5、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疗养的病房楼,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洁净手术部的设备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防烟排烟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2、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
3、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洁净区内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4、医院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六、灭火器:
1、住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部、门诊部、病历室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住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部、门诊部、病历室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3、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气体灭火器。
七、精神专科的医院建筑,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给水排水、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在管道井、吊顶和墙内隐蔽安装。
2、淋浴喷头应采用与墙或吊顶平齐的安装方式。
3、当在病房或医护人员监管不便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喷头时,宜采用隐蔽式喷头。
4、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应设置于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当所在位置不便于医护人员监管时,应采取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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