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安全检测方法有哪些--持正检测 法律依据:《人民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其含义是: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材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有关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承担涉水产品检验单位,应具有满足有关要求的实验室、样品室、档案室等,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况,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盲样考核,开展模拟检验和报告。净水器检验具有净水器卫生安全浸泡试验、功能试验和加标试验的设备和场所,并经过。
涉水产品卫生安全检测 *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涉水产品需要取得批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目前主要依据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61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卫法监发[2001]254号)等*标准和法律、法规对涉水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安全检测方法有哪些--持正检测 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的产品,如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简称涉水批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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