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和P+V(型式批准+强制)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继续完成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人民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人民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局公告2006年第5号)、《人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人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人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人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