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对象: 校准——除强制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强制: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七类共59种。 依据: 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由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规程。 性质: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周期: 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周期实施。 方式: 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只能在规定的部门或经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内容: 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结论: 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依据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合格证书。 法律效力: 校准——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