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既明确各级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也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填补监管空白,形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为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设置了常规性责任条款,并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新设部分行政处罚。施工单位,贮存、装卸物料及堆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将被处以1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停业整治;道路绿化、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将被处以两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