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环评要求设置废气治理设施 企业被判赔偿环境损失共计200万元

阅读:发布时间:2020-12-30

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公开宣判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深圳市某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市中级法2020年1月1日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后宣判的*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200万元,支付至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及差旅费10000元。


环境侵权行为及后果的复杂性、长久性、隐蔽性、迁移性等特点导致其危害性强、损害范围广且难以及时固定证据。由于被告在投产之后八年内,没有按照环评报告及两份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的要求设置废气治理设施,为谋求高额经济利益,故意向大气直接偷排污染物,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不仅对投产时间消极举证,且向法提供不实生产数据,试图误导法对废气排放量作出错误认定,积极实施妨碍证明该案环境侵权后果的行为,市中级法根据《*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所确立的证明妨碍规则,将该案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认定原告关于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主张成立。

因该案涉及到环境*知识,市中级法征询原告、被告意见后,邀请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空气污染鉴定*到庭接受法庭及原告、被告咨询。在被告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情况下,为依法界定被告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市中级法参考空气污染鉴定*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出损失金额区间,在此基础上采纳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200万元。

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人民法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机制,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作为重大任务加以部署。

深圳该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示范意义在于,针对污染企业偷排的废气已经进入大气环境,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且污染企业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常见情形,该案运用证明妨碍规则,参考空气污染鉴定*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认定环境损失金额区间及污染企业赔偿责任,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科学界定大气污染赔偿责任的审判经验,为深圳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严格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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