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环境监察出击
2020年9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吴区某热处理厂进行夜间VOCs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金属件盐浴及硝盐回火工艺正在进行,配套的移动式集气罩未移动到作业点位上方,盐雾无组织排放,末端配套的水喷淋+静电除油设施未在运行,该单位石油醚清洗工序正在进行,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未在运行。
02
环境监察意见
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气污染物,但未按照规定正常运行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构成了《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指称的“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03
环境监察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终对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7万元。
04
律师点评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情形,是当前一些企业偷排所采用的常用手法,除环保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外,违法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应予严厉打击。案涉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的移动式集气罩等废气防治等设施未发生故障,却不运行,应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案涉企业在整改中仍然继续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其他一切企业和个人应引以为戒。
《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