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积极实施源头替代,降低臭氧污染,深圳市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2021年度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塑料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制鞋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其余行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2025年底前,重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采用低含量VOCs的原辅料和产品替代VOCs含量较高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涉VOCs原辅料和产品,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行业替代比例要求,其中:
包装印刷重点企业中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40%及以上、其他包装装潢印刷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70%及以上;
表面涂装行业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70%及以上;
塑料制品业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80%及以上;
家具制造行业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70%及以上、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
制鞋业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80%及以上。
《深圳市2021年度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深工信〔2021〕257号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工业企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助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深圳市2021年度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2021年度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倪彬,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廖汝娥,电话:23911755)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积极实施源头替代,降低臭氧污染,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行业 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塑料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制鞋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其余行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重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采用低含量VOCs的原辅料和产品替代VOCs含量较高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涉VOCs原辅料和产品,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行业替代比例要求,其中: 包装印刷重点企业中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40%及以上、其他包装装潢印刷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70%及以上;表面涂装行业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70%及以上;塑料制品业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80%及以上;家具制造行业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70%及以上、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制鞋业重点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80%及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重点企业管控清单。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和污染源排放清单,对辖区重点管控企业(VOCs年排放量≧10吨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并于2022年3月底前建立各区重点管控企业清单。 (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2022年10月底前,各区组织并完成列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情况自查自改,重点自查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建立情况(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和替代计划等,建立工业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目标推进情况台账(附件1),制定本区域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实施分类处置。 对自查已达到替代比例的工业企业,持续做好企业跟踪服务,督促工业企业建立健全VOCs原辅材料台账,随机开展抽查检查,确保稳定达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比例。 对已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但暂未达到替代比例的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替代目标,督促企业通过原辅材料直接替代、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或实施技术改造等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任务。 对未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或推进缓慢的工业企业,要会同行业*进行科学指导,加快推进步伐,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任务;对未按要求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并拒绝整改的企业强化执法,并研究将其纳入有序用电和不利天气VOCs排放工序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对确因工艺条件无法替代的,要督促企业开展企业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后报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认定。 (四)替代结果审核。 企业根据要求自行核算所用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行业替代比例要求的,提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报告(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初审;书面*使用与检测报告所检测的原辅料一致,若原辅材料有变动,企业须重新申请认定。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初审认定VOCs质量比达到行业替代比例要求后,报辖市级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出具认定说明,并定期进行公示。 (五)示范*推广。 鼓励工业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校、行业协会等研发、推广低VOCs原辅材料、*工艺设备和绿色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示范项目征集,鼓励VOCs排放量大、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率高、治理基础较好的企业积极申报试点示范,创建若干行业企业。支持VOCs减排绩效好、成熟度高的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项目申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等补贴政策。 (六)实施绿色激励政策。 企业采用符合*、省、市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较严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生产低VOCs产品列入制造业绿色化转型支持方向,同时将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纳入深圳市绿色工厂评价指标体系,优先生产低VOCs产品、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申报深圳市绿色设计产品。 将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纳入绿色项目/企业库遴选指标体系,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为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四、相关标准 企业所使用的VOCs原辅料,需符合*、省、市管控标准要求。低VOCs原辅材料,是指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 54—2017)要求的低VOCs含量油墨、清洗剂、胶粘剂和涂料。如企业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涂料产品暂未出台相应的低VOCs含量限值标准,则使用的涂料的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省、市颁布新标准,则各类含VOCs原辅材料应符合新标准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目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街道、明确到具体企业,做到责任、措施、时间“三落实”,并在每季度末前将工作进度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开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帐,实施分类处置,开展试点申报和*技术产品推广,推动替代工作顺利进行。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强化执法检查工作,建立执法台账,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含VOCs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进行抽查,建立执法台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单位依法查处。 (三)强化目标考核。 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内容,强化日常跟踪督查,建立台账季报制度,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替代任务。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显著,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附件:1.XX区工业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替代目标推进情况台账 2.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报告深圳市2021年度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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