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场所设计阶段就需要设计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2014(2018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过1500个的电影、剧场,座位数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 *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注释:乙类厂房1.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雾滴。
丙类厂房,厂房1.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一类民用建筑分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和一类公共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一类公共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藏书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和书库。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中明确规定,下列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3.2.2 除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2 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商场和市;3 座位数过1500个的电影、剧场,座位数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过20000个的体育场;4 藏书过50万册的图书馆;5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6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的病房楼、门诊楼;7 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 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 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13.2.3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一套可以对安装区域内所有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的智能系统。
对于电气线路的隐患,我们通常很难监管到,因为电气线路发生问题很隐蔽,肉眼一般看不到,当看到了,比如说电火花,那么事故其实就已经发生了。并且隐患如果未发现,是一直存在的,积攒到一定程度早晚会酿成事故。
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对肉眼不可见的漏电、过载、接触不良、及短路等隐患进行实时监控。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每分钟或每小时进行用电安全巡航。实时监控导线温度、电压、功率、电流、剩余电流、电压偏低、过载、漏电及线路老化等所有电气线路问题。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前预警,做到从隐患的发现,分析,排除到控制。
并可以根据所需功能如环境检测、能源管理、电力监控等进行数据分析,通过电气线路运行的历史及宏观数据进行用电安全隐患的*分析,提高对单位用电安全的管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