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到某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自助寄存柜,购物结束后,持密码条打开柜门却发现东西无故丢失,2000元现金不翼而飞了。遂向市工作人员讨个说法,市认为柜体本身无损害,过错不在市,且店内已明示“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同时,市认为张某无法证明其将财物存入柜中等不予赔偿。
【评析】
市是否要赔偿损失,关键要看使用自助寄存柜时,与市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是保管关系,市要对其保管的财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丢失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借用关系,对保管物的注意义务则在借用人自己,市对此不承担责任。
市里的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不同,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的行为。顾客使用市自助寄存柜存包,是市向顾客提供的一项无偿服务,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无法掌握,对寄存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也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顾客与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在借用关系中,市作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用,就无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
根据以上所述,张某只要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品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质量问题,或市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张某就不能要求市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