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周市镇防护劳保用品检测中心昆山淀山湖镇防护劳保用品检测中心

昆山淀山湖镇防护劳保用品检测中心:

检测项目: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绝缘梯、绝缘操作杆、防护服、静电服、防油服、绝缘手套、防烫手套、脚扣卸扣、绝缘鞋鞋、劳保鞋、呼吸护具、眼面护具等安全性能检测

 昆山花桥镇电力防护工具劳保用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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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查工作由国务产品质量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查的产品质量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查的产品质量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产品质量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jsgf19310zjh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过行业标准、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产品质量部门主管产品质量工作。国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工作人员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和其他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jsgf19310zjh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产品质量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产品质量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经合格的,由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证书。
参照国际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产品质量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产品质量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申请产品质量。经合格的,由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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