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地上建筑面积(含首层架空层)大于300m²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室内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mm的消防软管,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两者长度宜为30m;
c)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上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100m²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疏散。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应设配电箱,配电箱应设开关电器,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应采用安型插座,每个插座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宜过10个。
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
配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可穿金属导管(槽)、B1级刚性塑料套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全疏散指示标志,且不被遮挡。
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宜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
室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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