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仪试验技术咨询 应变控制式直剪仪直剪仪三速电动直剪仪无级变速直剪仪等应变直剪仪产品品种三速/四联应变控制式直剪仪(电动/无级变速)直剪仪按剪切操作方式可分为手动式和电动式两种。直剪仪主要由剪切盒、垂直加荷构件、剪切力施加构件、附件等组成,如图1所示。
4.2 产品组成
直剪仪主要由剪切盒、垂直加荷构件、剪切力施加构件、附件等组成,如图1所示。

1—剪切传动机构;2—推动座;3—下剪切盒;4—上剪切盒;5—垂直位移量测
装置;6—传压板;7—透水板;8—储水盒;9—剪切力计量装置;10—剪切位移
量测装置;11—联动装置
图1 应变控制式直剪仪示意图
4.3 产品规格
4.3.1 剪切盒包括上盒、下盒、储水盒、透水板、传压板等,其主要规格应满足表1规定。
表1 mm
| 土试样尺寸 | 上盒内径 | 下盒内径 | 上透水板直径 | 传压板底面直径 |
| φ61.8×20 | 61.8 | 61.3 | ||
| φ79.8×20 | 79.8 | 79.3 | ||
4.3.2 垂直加荷构件的大法向应力应满足表2规定。
表2
| 土试样尺寸 mm | 大法向力 | |
| kN | MPa | |
| φ61.8×20 | 1.2 | 400 |
| φ79.8×20 | 10 | 2000 |
4.3.3 剪切力施加构件包括剪切传动机构、推动座、剪切位移量测装置等,其主要规格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 推动轴行程 | 变速范围 mm/min | 大推动力 kN | 剪切力量测仪表的 规格及测量范围 kN | |
| 大mm | 手轮每转一圈mm | |||
| 25 30 | 0.1 0.2 | 0.01~2.4 | 10 | 0.6 1.0 3.0 6.0 10.0 |
4.3.4 附件包括环刀、位移量表等。其主要规格应满足表4规定。
表4 mm
| 土试样尺寸 | 环 刀 | 垂直位移量表 | 剪切位移量表 | |
| 内径 | 高度 | |||
| φ61.8×20 | 61.8 | 20 | 0~10 | |
| φ79.8×20 | 79.8 | |||
4.4 工作环境条件
4.4.1 产品应能在温度5~35℃和相对湿度小于85%的环境中工作。
4.4.2 采用电测装置的产品则应在温度20℃±10℃和相对湿度小于85%环境中工作。
5 技术要求
5.1 剪切容器
a.环刀应符合SD191的有关规定;
b.透水板应符合GB9357的有关规定。
5.2 法向力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
5.3 砝码
砝码应符合GB4167中的有关规定。
5.4 剪切力量测装置
5.4.1 用测力计测量时,其示值相对误差在大负荷的10%~30%范围内应不大于1.5%,在大负荷30%~范围内,应不大于1%。
a.测力计人工测读用百分表,其示值误差不过0.02mm,长指针任意旋转一圈的误差不过0.01mm;
b.测力计自动测量用位移传感器,度不低于0.3%F·S;
5.4.2 负荷传感器度不低于0.3%F·S。
5.5 推动座人工推动操作时,手轮每转一圈,轴的行程相对误差应小于10%。
5.6 推动座电动操作时
a.在额定电压和负荷状态下,推动轴的行程速率(以mm/min计),其多次(5次以上)测定的平均速率与设计标称速率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0%;
b.仪器台面振幅应小于0.003mm;
c.仪器噪声应低于75dB(A)。
5.7 仪器的综合误差不大于2.5%。
5.8 包装好的仪器经运输颠震后,应符合ZBY002中之有关规定。
5.9 仪器表面及外观应符合如下要求
a.仪器铸件表面应无气孔和砂眼;
b.仪器漆层或镀层应平整光滑、均匀和色调一致;不应有斑点、气泡、脱皮、碰痕、划伤及锈蚀等疵弊。
6 试验方法
6.1 本标准第5.1条的试验方法
a.环刀应按SD191中有关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b.将透水板置于试验容器(侧向密封、仅允许上下渗水)内,按GBJ123之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6.2 本标准第5.3条的试验方法
砝码应按GB4167中有关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6.3 本标准第5.4条的试验方法
6.3.1 测力计应按JJG144中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a.百分表应按GB1219中有关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b.位移传感器应参照JJG391中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6.3.2 负荷传感器应按JJG391中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6.4 本标准第5.5,5.6a条的试验方法
a.推动轴的行程速率相对误差应用百分表进行测试,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r——速率相对误差,%;
V1——设计标称速率,mm/min;
V2——多次测定的平均速率,mm/min。
b.台面振幅的检验方法:将拾震器垂直安放在仪器台面上,接上毫伏表和电源,选定快档,开机运转测试其振幅。
c.仪器的噪声应用误差小于2~3dB的声级计测试。
6.5 本标准第5.7条的试验方法:应按GBJ123中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6.6 本标准第5.8条的试验:应按ZBY002中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6.7 仪器外观用目测检查。
7 检验规则
7.1 每台仪器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两种。
7.1.1 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应作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改型;
b.产品设计、工艺、材料有重大变更时;
c.同类产品对比时。
型式试验应按本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条款进行。
7.1.2 仪器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分全部检验和抽样试验两种。出厂检验的类别和项目应符合表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