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计量学通用基本名词术语》将“”定义为:“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证书。 ” 《法制计量学通用基本名词术语》将“校准”定义为“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装置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1 • 和校准的相同之处
⑴都是测量仪器的评定形式,是确保仪器示值正确的两种重要的方式。
⑵都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即都属于计量范畴。
⑶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按照相同的测量程序进行的。
2 • 和校准的不同之处
⑴法律制约力不同。具法制性,属计量管理的执法行为,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人员应取得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员证,收费执行法规的规定,无论强制和非强制,都属于法制。强制具有强制性。而校准无法制性要求,它是用户的自觉自愿行为,服务范围、服务收费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确定。
⑵依据不同。必须依据规程,机构须对被检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校准依据校准规范、校准方法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技术文件,可以是技术规则、规范或顾客要求,也可以由校准机构自行制定,校准机构一般不需要作出符合性声明,由测量仪器的使用方根据校准结果对被校准的对象进行评价,必要时也可确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
⑶从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方式上,是自上而下地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给各级计量标准直至普通计量器具,校准是自下而上地将量值溯源到基准,可以越级,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提供溯源服务的实验室、溯源时间和方式。
⑷的项目多于校准。包含定性试验和定量试验两部分内容,是对测量仪器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校准一般仅涉及定量试验,只评定示值误差。
⑸结果报告的形式不同。出具证书或结果通知书,校准通常发给校准证书。依据 ISO/IEC17025 : 1999 的规定,有规程一类的技术依据可以不给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因此证书一般只提供大允许误差或误差极限,不给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为了对测量仪器所得测量结果的正确性提供一种量化的声明,校准需要通过建立测量溯源性和提供测量不确定度,使用户建立对校准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