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影响吊钩秤的准确计量

发布时间:2014-03-10

 

1、化整误差的消除—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2、净重值的大允许误差—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3、误差分配—对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4、时的测试—提交测试的吊钩称应进行整机测试。   

5、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大允许误差。 

6、 重复性—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大允许误差的值。   

7、 旋转—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8、偏载—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9、多指示装置—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10、标准器—电子吊钩称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吊钩称相应称量大允许误差的三分。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5.6.2规定。   

11、鉴别力—在处于平衡状态的吊钩称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码时,原来的示值应不变。   

12、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吊钩称应在满足6.1、6.2、6.4、6.5.3的要求。   

13、温度—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钩称应在-10~40º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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