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企业依法办矿。
要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企业负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负监管责任”的工作格局,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要按照《国务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446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局15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局第19号令)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安监局第28号令)等,从煤矿证照管理、安全投入、教育培训、技术措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大对煤矿安全执法力度,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多种执法手段,有效震慑各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从而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办矿。
2、坚决贯彻国务23号令,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从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体系、管理、应急救援、行业安全准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督促我地煤矿企业按照国务23号令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改善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设备设施、支护材料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逐步推进煤矿机械化开采进程。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六大系统”按规定期限建成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矿要坚决停工限期整改,从而改变企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3、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进“科技兴安”。
要突出“科技兴安”在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煤矿行业科技投入激励机制,继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企业加大安全基础投入。要积极与科研机构、煤矿校、煤炭大中型企业联姻,利用现有的煤矿安全资源,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重大难题。要尽快建立完善技术服务体系,组建煤矿技术服务中心,为煤矿瓦斯抽采、瓦斯监测监控、水患防治、生产系统布置、采煤方法、支护方法改革等方面服务。
4、引导企业完善用人机制,实施“人才强安”。
要着力引导煤矿企业重视人力资源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从工资收入、资金分配、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劳保福利等方面构建灵活的激励机制,创造“留人”与“育人”环境,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方式,将外引高层人才与培育本土人才相结合,不断培育人才和挖掘潜能,形成一支涵盖中高级安全管理人才、煤矿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队伍,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起到有效监管和服务。
5、抓好安全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针对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自我保安能力不足,“三违”现象还大量存在,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搞好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一是要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二是要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三是要抓好全员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工人必须进行不低于规定的岗前培训时间,并落实“以老带新”。
6、实施精细化管理,把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确保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向管理要安全。煤矿企业要摒弃“煤矿就是粗放型管理,没有必要推行安全精细化管理”的意识,转变观念,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煤矿企业在推进精细化管理上要结合实际,细分工作标准,细分岗位职责,严细检查,严格精细考核,建设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为此,一是要编制符合实际并有针对性的采掘作业规程,并按照规程要求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作到真正按章操作;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度不要在于多而在于精、在于落实,特别是要真正落实“班检查、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制度,让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做到安全生产胸中有数;三是要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加大安全隐患整治力度,严格按“四定”原则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7、规范采矿权设置,促进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采矿权设置不合理,不仅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容易造成水灾、瓦斯事故,以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还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在各地煤矿开采中是有教训的。根据《国务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未来煤炭工业将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逐步淘汰小煤矿。对现有的小煤矿来说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将是他们的佳的选择。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应规范采矿权设置,整合现有的小煤矿资源,提高办矿规模,鼓励有技术实力、资金实力的煤矿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走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创造安全生产有利条件。
8、突出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控制不好容易发生较大事故,因此,必须紧紧抓住这两根主线。在通风瓦斯管理上,一是企业必须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制定企业瓦斯治理方案并实施;二是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三是要配备瓦斯监控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管理,配足瓦检人员和瓦检设备,加强井下电器设备管理,严格放炮作业等,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在水害治理上,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水患防治机构、人员和装备,落实水患防治责任,并形成防治水工作能力;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督促企业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构建煤矿防治水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特别是水患威胁矿井,必须委托机构进行水患整治论证,对采空区、含水层及岩溶水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制定科学的探放水措施、方案并严格实施,避免透水事故的发生。此外,还要加强顶板管、机电运输管理,防止相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