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3-11-13

新规范实施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1.在施工准备阶段中要认真检查并督促落实新规范中所列出的8条。这8条基本上涵盖了承包商在施工准备阶段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从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教育和培训到安全制度的制定、安全岗位的设定、安全责任的落实、安全措施的加强、直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等无一不是为了保证了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的安全生产尽量将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监理人员在施工准备阶段要切实承包商认真做好这些工作。

  2.监理应要求承包商提出体安全目标。安全目标应与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承包商随时规范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以期达到安全目标。若承包商在施工结束时工期、质量目标都实现了而没有达到安全目标那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此应该有个适当的说法。这种说法就是评价承包商在项目施工期业绩的优劣而在后工程款支付中确定出处罚比例等。若政府质量部门今后将实行“安全黑名单”制那么承包商安全问题的好坏势必将影响到承包商在今后公路建设市场投标的潜在风险。

  3.监理工程师应兼职执行安全监理工作。在施工阶段的全过程中新规范现已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人员必须进行的五项监理工作。因此监办和驻地办似应设置相应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但在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兼职执行安全监理工作。也就是说路基工程师在实施路基施工过程中要管理路基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同样桥梁、路面、交通工程等监理工程师在桥梁、路面、交通工程等的施工过程中要进行以上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只有监理人员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认真负责地执行了安全监理才能保证在施工准备阶段中所制订的那些安全制度、责任、规程、措施等的落实从而达到预期的安全生产目标。

  4.加强监理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将承包商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监理人员挂钩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受旧法律、法规和旧监理规范没有“安全监理工作”的影响在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中存在着“安全是施工单位的事与监理无关”的片面认识和模糊观念。而事实上即便是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没有明确安全是监理的职责范围的情况下而一旦出现了施工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法律必然是要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的这是有过先例的。因此监理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的加强是搞好安全监理工作的前提。

  5.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真正做到人性化管理。事实上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简单地替代承包商内部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只有通过监理这一方的外部管理约束机制促成承包商自身内部的安全保障体系有效运行才能达到终的安全目标。另外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要有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意识、能力和手段。要认真做好日常施工安全的监理台账通过日常的巡视、旁站和专项检查要善于发现安全问题以口头、但必须以文字的形成向承包商发出监理指令。对每次发出的安全监理指令要认真检查承包商是否切实整改落实到位。若承包商仍然拒绝或拖延整改落实则监理人员将采取新规范所赋予的权力———签发《工程暂停令》缓签或拒签中间交工证书直至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报告等。再则监理人员所有以上安全监理行为都必须有详尽的文字记录其中必须包括详尽记录在发出指令后监理人员的检查、落实所采取的制约手段等以待备查。

上一篇:大坡度仰斜综放开采中主要问题
下一篇:加强对煤矿通风安全系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