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工信部)发布了“限制在电气和电子产品中使用危险物质的行政管理办法”(简称:RoHS 2)。新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简要介绍的RoHS 2,并与欧盟的RoHS 2进行比较。
RoHS 2的范围
RoHS 2将扩大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EIP)扩展到电气和电子产品。增加了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定义。它们是指额定工作电压不过1500 V、交流电流不过1000 V、以电流或电磁场起作用的设备和附件产品,并产生、传输和测量这些电流和电磁场。电池也在范围内。
电器及电子产品的清单将会加入服从管理的电工电子产品目录(ROHS合规管理目录)。目录所列产品必须遵守危险物质限制。未列入清单的产品或部件含有某些过限额的危险物质,仍可在销售。但是,需要对受影响的产品进行标记。
2017年6月29日,工信部出版了应遵守管理的电气和电子产品目录初稿和RoHS豁免清单。该目录包括12类电气和电子产品。
RoHS 2限制物质
RoHS 2目前限制的6种危险物质与欧盟RoHS 2(见下表)。详细的浓度限制由GB/T 26572电子和电气产品中某些受限制物质的浓度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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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
物质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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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限制 |
· 镉及其化合物:0.01% · 汞及其化合物:0.1% · 铅及其化合物:0.1% · 六价铬(Cr6+)及其化合物:0.1% · 多溴联苯(PBB):0.1%; · 多溴联苯醚:0.1% |
应注意的是,以上高浓度值适用于每个均质材料而不是产品本身。目前,限制只适用于服从管理的电气和电子产品目录一份尚未出版的目录。未上市的电子电器产品或部件,如含有过限值的某些危险物质,仍可在销售。但是,需要对受影响的产品进行标记。此外,应披露危险物质的名称和内容。
RoHS标志
RoHS 2规定,在人民销售的所有电子和电气产品必须标有下列两种标识,这取决于它们是否含有任何过浓度限制的危险物质。
· 含有“e”的绿色标志:本产品不含任何过浓度限制的有害物质,是一种绿色环保产品,可回收利用;
· 带有数字的橙色符号:本产品含有某些有害物质,可在其使用期间安全使用。环保使用期(如该中心的编号所示)应在其环保使用期间后进入回收系统。
如果某一产品含有某些过浓度限制的危险物质,其环境保护使用期(单位为(A)年)必须确定并标明。还应注明制造日期。。此外,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提供危险物质的名称和内容。产品说明书(不在产品本身上标记),并使用下表将其标记在所包含的部件上:
应注意的是,上述标记仅适用于电气和电子产品的成品。用于制造电子和电气产品的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不需要标记其产品。然而,他们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帮助他们确定终的RoHS标识。
11364至2014年对电子电气产品中的危险物质、环境保护使用期限和可回收性规定了详细的标识要求。一旦房协2号生效,SJ/T 11364-2014年也将生效。
环境保护使用期限,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中的危险物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突然泄漏或突变,不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对用户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期间。它可以根据Sj/Z 11388.
生产日期是环境保护使用期的开始。生产日期也应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标明。应当指出,没有固定的格式标记制造日期。企业可标记产品序列号或产品条形码,其中包括制造日期,以符合这一要求。
RoHS 2对欧盟RoH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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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RoHS 2 |
欧盟RoHS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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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 :上市电子电气产品; · 包括电池 |
· 欧盟:除免税产品外,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除外; · 电池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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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物质 |
· :6种物质; |
· 欧盟:6+4邻苯二甲酸酯(在2015年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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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 |
· :RoHS商标;? · 应注明环境保护使用期限;? · 危险物质的内容和名称需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 |
· 欧盟:CE标记+WEEE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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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 |
· :适用于目录所列产品。 · 整合体系尚未建立。 · 对于目录中所列的产品,ROHS的遵守可能成为强制证书制度的一部分。可能要求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强制性测试; |
· 欧盟:接受自我声明。 |
注欧盟遵守RoHS不等于遵守RoHS。许多符合欧盟RoHS豁免条件的电子和电气产品/部件在RoHS下不获豁免。公司需要披露这些产品或部件中的危险物质。
电池和包装材料
RoHS适用于电池,但不适用于包装材料。更多信息可以在下面找到。
更多关于RoHS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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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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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
· 欧盟RoHS 2(第2011/65/EU号指令) · EEE产品中10种有害物质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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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HS 2.0:“限制在电气和电子产品中使用危险物质的管理办法”(正在起草)。 · 限制与欧盟RoHS 2.0相同的6种危险物质; · SJ/T 11364-2014年规定的补充RoHS标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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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 日本RoHS:JIS C 0950,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特定化学物质的存在标记; · 适用于7类电器及电子产品; · 如果6种危险物质的含量过一定限度,则强制披露和贴上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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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
· 韩国RoHS:“电气和电子设备及车辆资源回收法”(2007年); · 韩国版本的RoHS、WE和ELV指令; · 限制与欧盟RoHS 2.0相同的6种危险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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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 台湾ROHS:CNS 15663关于减少电气和电子设备中受限制化学物质的指南; · 限制同一6种危险物质的自愿标准; · 制定自己的危险物质标识要求。 · 注明:台湾省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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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 没有联邦RoHS风格的立法; · 加利福尼亚2003年的“电子废物回收法”(EWRA)禁止在2007年1月1日以后销售一 些根据欧盟RoHS指令禁止销售的电子设备; · 受限制的物质是“某些重金属”,特别是铅、汞、镉和六价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