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tvoc在线监测仪使用条件--可选防爆型、防水设计、显示屏、信号输出等。
气体在线监测预处理系统产品特性:
可选防爆型、防水设计(标配不防爆,防护等级IP66,户外型),检测快速,可靠,稳定。
可将气体分析单元内置于机箱内,也可以外置。
标准采样距离为30~40米,选配真空泵远采样距离过70米。
标准预处理温度为600℃,高可以预处理1300℃的烟气,TH3000可以预处理2000℃的烟气。
9寸显示屏,可集成显示各类探头参数和控制其他设备。
网络传输、4-20mA输入、RS485输入、4-20mA输出、RS485通讯。


在线TVOC监测系统主要原理是:采样单元采集现场的烟气或被测气体,预处理单元对气体进行降温、除湿、过滤粉尘,并将被测气体的温度和湿度恒定在一定范围,气体检测单元检测分析被输送过来的气体,在显示屏上实时显示被测气体浓度,并将数据信号向外传输到PLC或者电脑等终端,也可以通过无线GPRS或网络传输到云服务器,用户再从服务器读取数据,可以实现全球联网监控分析。整个过程为自动化处理,不需人为干预处理。
气体在线监测预处理系统适用于低粉尘、高温度、高湿度场合的气体检测分析,若被测气体的粉尘含量高,需要选配自动反吹系统,否则需要定期手动维护清洗粉尘过滤器。气体预处理系统内置高效压缩机水冷除湿系统和0.5米精细粉尘过滤取样头(法兰安装),采样距离40米,自动降温、自动排水、过滤焦油。对于易溶于水的气体检测分析和冬天室外结冰环境,防止采样管路结冰,需选择保温和电伴热恒温控制系统。如果对被测气体的干燥度和洁净度要求很高,请选择TH3000系列,含保温和电伴热恒温控制系统、双级高效压缩机水冷除湿系统,可以将气体的露点稳定控制在4℃或5℃
TVOC是在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 或者101.325kp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有研究表明我国每年V0Cs排放量大约为3000万吨,其中工业占43%,交通占28%,生活源占15%,农业源占14% 。其中工业排放源一般为化工类行业,炼油行业,化学原料生产,制药,炼焦,合成纤维,电子制造,汽车制造,家具制造,木材工业,包装印刷,装备制造业,橡胶类行业,涂料油漆工业,农药工业等。
VOCs作为环境监测中重要的细分领域,其市场空间主要体现在空气质量监测和重点领域污染源监测两个方面;其作用可为环保部门提供监测区域空气质量现状,以及监测企业污染排放数据;同时又可以为环保纠纷提供凭证等;目前VOCs在线监测适用的行业包括石油化工、生物制药、包装印刷、电子半导体、表面涂装、橡胶与塑料制品、家具制造、线路板、汽车制造与维修等适用的环境监测一般为大型国标空气站,小型预警型空气站。
执行标准
l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按照《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字【2017】31号)要求,现就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TVOC)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和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l 对排气筒TVOC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固定排放源,安装TVOC在线监测设施。对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车间及车间,安装环境在线监测设施或标报警传感装置。
l 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安装标报警传感装置;厂界及车间视无组织排放情况安装标报警传感装置。
l TVOC标报警传感装置的技术要求参照DB44T1947-2016《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l TVOC标报警传感装置的安装联网视情况参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烃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
l TVOC标报警传感装置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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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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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限 |
≤ 地方行业排放限值单位值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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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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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寿命 |
≥1年(以24小时连续监测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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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精度 |
≤ ±3%(F.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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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具有CCEP(环境保护产品)或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产品。 |
根据上述要求,我公司设计TVOC标报警传感装置方案思路如下:
①方案设计依据DB 13/ 2322—2016《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有关无组织监控点污染控制要求
3.1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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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mg/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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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 |
其他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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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甲烷烃 |
2.0 |
2.0 |
|
2 |
苯 |
0.2 |
0.1 |
|
3 |
甲苯 |
0.8 |
0.6 |
|
4 |
二甲苯 |
0.5 |
0.2 |
|
5 |
甲醛(1) |
- |
0.2 |
|
6 |
甲醇(2)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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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丙酮(2)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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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酚类(3) |
-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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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木材加工类企业执行甲醛的标准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2)医药制造类企业执行甲醇的标准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3)炼焦类企业执行酚类的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 |||
3.2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3 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监测点位设在生产车间门或窗口、或生产设备外1m,距离地面1.5m 以上位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