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睢宁县宾馆公共场所检测

发布时间:2019-10-24

服务场所:家庭,办公室,写字楼,酒店,宾馆,学校,医院,影剧、音乐厅、录像厅,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洗浴中心,公共浴室更衣室(包括休息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馆,体育馆,游泳池水样,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业务范围: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甲醛,苯系物,TVOC,氨)第三方检测,集中空调系统检测,公共场所检测,职业卫生检测,公共场所质量检测,

环评,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年度评估,卫评,生活饮用水检测,学校卫生检测,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餐饮具、医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洁净室检测

 徐州市睢宁县宾馆公共场所检测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人民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预防医学科学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预防医学科学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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