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检测对现场检查内容有哪些?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的资料核查与现场查勘工作,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建设资料齐全、有效情况.建设资料应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图、施工及验收资料等;
2 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维修记录情况.维修记录应包括历次修缮、改造、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情况等内容;
3 现场查勘房屋建筑实际情况时,应核实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建筑符合情况,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在使用过程中变更情况,初步观察地基和基础状况,观察结构和构件、建筑部件中出现的变形、损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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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的调查与检测,除应对结构现状进行仔细检查与检测外,还应对房屋建筑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场地环境等进行调查与检测.房屋建筑资料检查与现场查勘结果.
良好:结构体系、构件布置与图纸资料相符,结构整体性、支撑系统良好,未发生明显地基变形和不均匀沉降现象,没有发现结构构件和建筑部件出现变形与损伤
一般:结构体系、构件布置与图纸资料相符,结构整体性有局部缺陷,未发生明显地基变形和不均匀沉降现象,没有发现影响结构构件的变形与损伤,女儿墙、阳台和隔墙等建筑部件与构件存在不影响安全的裂缝或其它损伤
较差:结构体系、构件布置与图纸资料不相符,或结构体系不合理,或结构整体性有缺陷,或发生明显地基变形或不均匀沉降现象,或结构构件存在影响其承载力的裂缝或其他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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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中,可依据资料情况、房屋建筑状况和房屋建筑功能的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类:
1 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Ⅰ类: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2 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Ⅱ 类:
1 )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但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或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但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2 ) 1980 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
3 拟进行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改变使用用途活荷载增大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了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4 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受力裂缝或钢筋、钢材锈蚀及变形等损伤的;
5 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结构损伤、变形的;
6 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7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8 因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修复、处理前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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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1 房屋局部改造 (不包括局部加层)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
2 因灾害或者事故导致结构局部损伤的;
3 正常使用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问题的;
4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
5 其他需要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的房屋.
在下列情况下,应依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房屋建筑专项鉴定:
1 对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的;
2 结构需进行耐久性治理的;
3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的;
4 结构或地基需进行长期监测的.
在对房屋进行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专项鉴定等工作时,其鉴定或评估的对象宜为整幢建筑或由防震缝划分的相对独立的结构单元.对于局部改造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专项鉴定也可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类构件集或少量的构件.
砖木结构房屋现场检测重点:
砖木结构房屋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