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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计量器具校准/外校/检测中心-出具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项目应是被检计量器具的示值项目,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并不是被检计量器具的规程或校准规范中“重复性”(校准)项目的试验过程,而是为评价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进行的专门试验,其试验次数n一般不少于10次,且越大越好,如果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在或校准结果不确定度中不是主要分量时(不过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1/2),允许减少试验次数n,但应满足n≥6。如果被检计量器具有“重复性”(校准)项目,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应采用被检计量器具的规程或校准规范中“重复性”(校准)项目的方法,但次数不应相同;如果被检计量器具按规程或规范没有“重复性”(校准)项目,则以被检计量器具示值误差项目的试验方法重复测量n次,试验点为所有的点。试验时应选取一台包括“重复性”(校准)项目“合格”的常规的合格被检计量器具。
注意,重复性试验并不是“多次读数”,而是“多次测量”,并不是在一次测量过程中读多次数据,比如并不是将标准砝码置于弹簧度盘秤上,然后读多次数据,而是将标准砝码置于弹簧度盘秤上读数后,卸下砝码,然后再次将同一组标准砝码置于弹簧度盘秤上读数,如此反复n次。
当计量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以被检计量器具的m次或校准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校准)项目的测量结果时,计量标准的重复性r则用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差来表示,即“*计量系统表”(第10项)和“计量规程或技术规范”(第11项)是*制定颁布的计量技术规范文件,可通过各种方式购买。特殊的,对某些特定的计量器具可能暂未制定*计量系统表。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第13项)需建标单位在购置设备的时候予以索取和保存,对某些简单的设备可能没有产品说明书。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或校准证书”(第14项)由上级溯源单位出具。“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第15项)即《计量员证》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由相应管理部门颁发。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第1项)是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后由政府计量部门颁发,如果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将另颁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第2项)。
“计量标准操作程序”(第12项)和“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第16项)是为了保证计量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正常运行而由建标单位制定颁布的作业指导书和管理制度。计量标准操作程序是基于建标单位实际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的情况而编写的具体/校准时的操作规程,是对计量规程或校准规范中的方法或校准方法内容的细化,是作业指导书。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计量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计量标准文集管理制度等八方面,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包含在建标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第5项)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第6项)是在建标单位在计量标准试运行期间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所做的试验的记录。
“开展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或校准证书副本”(第17项)对新建标单位而言,是在计量标准试验运行期间所做的试或校准工作中选取的两份记录及出具的模拟证书,对已建标单位,选取计量标准有效期期间所进行的两份或校准记录及对应已出具的证书的副本。记录及或校准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所开展项目的计量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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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第3项)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第4项)是建标单位为当次建标工作所撰写或填写的专项技术文件和报告,具体要求见JJF1033及本章第三、第四节。(styqxz1992008st)
“计量标准履历书”(第9项)是计量标准运行维护的记录,建标单位需专人负责及时填写。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第7项)和“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第8项)是计量标准建立后发生相应的变化时需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的申报表,待批准后建标单位需予以归档保存。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第18项)是指具有的其他有助于证明计量标准技术能力的资料,比如实验室间比对报告、能力验证报告、计量标准器期间核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