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的涵义: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按照*颁布的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建筑规范,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和验算,对房屋的完损状况和危险程度做出科学鉴定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什么情况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到房屋居住者和周围居民的住宅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十分重视。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过前一次鉴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
(六)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七)因毗连或邻近兴建、扩建、改建而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八)房屋拟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的;
(九)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
危险房屋的排除
危险房屋的排除,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它采取对危险房屋紧急处置、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排除房屋的不安全因素。
(1)危险房屋紧急处置:它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如打点支撑、减载卸载、强行拆除,以防止房屋险情急剧变化而发生塌房伤人事故。
(2)维修加固:是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和使用建议制定缜密的维修计划以达到排除房屋危险的行为。主要有对拆除结构的恢复原状;更换危险构件,进行补强加固;房屋倾斜纠偏等。
(3)拆除重建:是指对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保护建筑除外)和已无维修价值或维修成本过高的房屋,根据城市发展,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拆除原有房屋进行新建的活动。在开发商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已鉴定为危房且一年后仍未开的,业主可在原地、原面积、原高度进行拆除重建,以便降低开发成本和不影响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