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验室计量器具与校准的区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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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通分享关于计量器具管理中如何仪器设备的计量哪些需要,哪些需要校准
实验室哪些仪器需要,哪些需要校准,很多人都会纠结这个问题,校准是企事业自愿的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企事业可以自行进行校准,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的结果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该报告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则属于*强制性的执法性行为,结果必须对送检的仪器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当结果是合格的,则发给证书,不合格则发给不合格通知书,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这样认为:除强制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的都可以适用校准。
强制的计量器具详情内容请阅读以下《人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人民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人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
进行强制工作及使用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工作统一实施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机构执行强制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机构,为实施*强制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当地不能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
第六条 强制的周期,由执行强制的计量机构根据计量规程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国务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
第九条 执行强制的机构对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统一规定的证书、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合格印;对不合格的,发给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执行强制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工作进行。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人民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工作的计量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人民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并免收费。
第十六条 国务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人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人民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
1、尺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面积计 30、测速仪
3、玻璃液体温度计 31、测振仪
4、体温计 32、电度表
5、石油闪点温度计 33、测量互感器
6、谷物水分测定仪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7、热量计 35、场强计
8、砝码 36、心、脑电图仪
9、天平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10、秤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11、定量包装机 39、活度计
12、轨道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
13、容重器 激光源)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15、燃油加油机 42、声级计
16、游体量提 43、听力计
17、食用油售油器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18、酒精计 45、酸度计
19、密度计 46、瓦斯计
20、糖量计 47、测汞仪
21、乳汁计 48、火焰光度计
22、煤气表 49、分光光度计
23、水表 50、比色计
24、流量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
25、压力表 52、水质污染监测仪
26、血压计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27、眼压计 54、血球计数器
28、汽车里程表 55、屈光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