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抗震鉴定的适用范围: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重庆涪陵区厂房功能改变鉴定短期拿报告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1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tyuiop/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3.0.4条的规定。
房屋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其抗震鉴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1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1级鉴定要求时,除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重庆涪陵区厂房功能改变鉴定短期拿报告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房屋(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与现行*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达到相同的设防目标,应按《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4、灰砂砖砌体的房屋应按《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0:90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做抗震鉴定,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何?一直比较困扰房屋检测行业人员及有关委托方。我公司近期整理了相关规范和法规依据,发现多处条文有提及房屋检测及抗震鉴定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
首先,*层面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要求。
1.人民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2)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重庆涪陵区厂房功能改变鉴定短期拿报告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20023-2009)第1.0.6条提到。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其次,地方法规和规程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的相关要求。
1.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要求规定。“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我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J10016-2014)第14.0.1条亦提出了房屋抗震鉴定的相关要求。“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层时,必须按改建、扩建或加层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抗震鉴定,并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其他规范也有提及,任何对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结构或既有结构)均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综上所述,房屋在改造过程中,如果涉及结构改动或使用功能变化以及对房屋抗震性能有影响的改动时,均应按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房屋抗震性能检测和鉴定。以后在客户提及相关房屋检测及抗震鉴定问题时,就可以有很好的解释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