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压力传感器外校提供校准证书本公司校准检测中心为通过认可委(CNAS)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设有力学、长度、衡器、电学、无线电、热工、理化、鞋业鞋材轻纺产品检测等十个实验室!认可能力达到五百多项,可校准千余种仪器。证书广泛应用于QS、 CCC 、UL、 CE、 ISO等的评审和企业对仪器及产品的检验天津压力传感器外校提供校准证书
如何正确贴设备标签,设备标签包含些内容
1、实验室认可准则对设备标签的要求:
CNAS-CL01:
5.5.8 实验室控制下的需校准的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
5.5.4 用于检测和校准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独一性标识;
5.5.7 曾经由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有缺陷、出划定限度的设备,均应休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楚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检测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实验室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划定极限对先前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检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4.3 仪器校验检修检测机构应对检修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有明显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丈量环境前提等辅助丈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或校准等方式,sql5878以确认其是否知足检修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4.4.4 检修检测机构应保留对检修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实。用于检修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独一性标识。检修检测设备应由经由授权的职员操纵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修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 设备泛起故障或者异常时,检修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休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出划定限度对以前检修检测结果的影响。2、准则要求的设备标识
1.设备的独一性标签(包括附属设备和软件),这类标签一般和仪器的仪器其它的一些信息合并。
2.设备计量状态标签(包括校准和的状态)。
3.设备异常(故障)标签
3、设备标签示例
1)设备独一性标签
仪器设备治理卡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出产厂家
设备型号
出厂编号
购置日期
授权使用人
维修工程师及
2)设备计量状态标标签:
设备计量状态标识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计量状态
计量日期
下次计量日期
计量单位
3、设备异常标签
设备异常标识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异常描述
设备治理员及
1.认可准则没有划定一定要用三色标识,若实验室自己的文件中划定使用三色标识,则应该遵照执行;
2.小型设备或贴标签会影响其功能的设备,要以合适的方式标识,好比砝码的标识,可以贴在砝码盒上;
3.为避免仪器设备上贴满了各种标识,标识的内容可以合并,好比状态标识和独一性标识可以合并在一个标签上。
生产现场需要计量的介质是不一样的,现就不同介质的流量仪表的选型作一个简单介绍。一、自来水大流量计量仪表的选型:适用选型为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其他诸如涡街流量计、孔板流量计等都已淡出此应用领域,这两类流量计是该行业*主要的计量仪表。特别应该提到的是对于大型管道(DN500以上)的流量计应用大连大洋伯斯特电子有限公司DS-CF超声波插入式流量计和DS-BBF插入式电磁流量计性能价格比更优。
二、污水、纸浆等浑浊液体的计量仪表选型:1、可采用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及电磁流量计。但在选用电磁流量计时要考虑液体中不含较多空气或气泡。三、带有较多气泡的液体的计量仪表选型:可选用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使用该类型的流量计测量带有气泡的流体,效果十分好。四、纯净水、除盐水等电导率低的流量仪表选型:超声波流量计非常适合测量这类流体。如使用DS-WJF、DS-WJP外夹式超声波流量计除安装方便外,还不污染被测液体。
五、酸、碱液等强腐蚀性介质的流量仪表选型:1、抗酸碱内衬的电磁流量计。2、外夹式超声波流量计。
六、砂浆、电粉浆等大浓度、固体颗粒含量大的介质的流量仪表的选型:电磁流量计。
七、石油、柴油等油品介质的流量仪表选型:超声波流量计。
八、气体流量计的选型:1、超声波气体流量计。2、涡街流量计。 如气体温度过300℃,可选气压式流量计。
首先,法律修订时应注意的文本包括人大,刚刚通过的《计量法》修正案、人大,批准的国际计量法法规公约、国际计量法和重新定义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的当前热点事件——。天津压力传感器外校提供校准证书
第二,《计量法》原立法目的应保持不变,即保证计量单位制的同一性和数值的准确性、可靠性。
第三,要考虑《计量法》的定位话题,坚持话题定位。《计量法》法律初修的目的是按照同一价值的要求协调各部分、各行业,发挥计量的行政治理功能。然而,经过20年的发展,中心要求《计量法》不要以行政方式修改,要从原来行政意义上的转变为计量管理,这就要求体现“分配诉讼”的改革要求。同时,我国原有的计量理念是通过建立不同层次的标准来实现数量传递,已经严重脱离了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科技发展现实。因此,《计量法》修订时,应进一步提出“同立法,区别对待”的立法原则,提出“抓少管好”的原则。
第四,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度,积极应对计量溯源全球化和国际计量互认的趋势。
第五,进一步理顺我国的计量治理体系。区分各级政府计量、监测、治理和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重叠,与中心城市重复设立省级治理和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计量法》的修订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的思路和方法,结以往计量工作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制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TBT协议原则的新《计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