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涉水产品检测-CT机构--持正检测 涉水产品检验放开给第三方检测机构了!!根据国务审改办、*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27项中央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决定取消27项中央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其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不再需要到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有资质检验机构提供,申请人可以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如果是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2.国内外应用现状;3.相关的试验数据。(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企业(质量)标准;(六)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七)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八)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械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作用原理;(九)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的产品样品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主要是需要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检测报告并不重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违规生产和销售要罚款的。
涉水产品检测-CT *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涉水产品需要取得批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目前主要依据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61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卫法监发[2001]254号)等*标准和法律、法规对涉水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青海省涉水产品检测-CT机构--持正检测 水化学处理剂,检测项目:砷、镉、铬(六价)、铅、银、硒、汞、丙烯酰胺、α放射性、β放射性等;一般水质处理器:活性炭、膜过滤、另加消毒组件、特种等卫生安全性检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铅、镉、汞、铬(六价)、砷、挥发性酚、细菌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银、碘等;体性能试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硬度、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硒、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细菌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余氯等;加标试验:浑浊度、挥发酚类、耗氧量、四氯化碳、三氯甲烷、大肠菌群等,5.矿化水器:矿化宏量元素(如钙)、矿化微量元素(如碘)等卫生安全性检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铅、镉、汞、铬(六价)、砷、挥发性酚、细菌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α放射性、β放射性、银、碘等;体性能试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硬度、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硒、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细菌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α放射性、β放射性、余氯、矿化物质等,加标试验:矿化物质、浑浊度、挥发酚类、耗氧量、四氯化碳、三氯甲烷、大肠菌群等。
涉水产品检验报告应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带封条的产品彩色照片和采封样单(仅涉水产品)且需逐页加盖检验章,出具检验机构资质证书附表(仅提供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检验相关的附表)。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为涉水产品封样样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封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持正检测检验服务;室内环境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建设工程勘察;安全评价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dsfzpz2211)司法鉴定服务;船舶检验服务;计量服务;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出入境检疫处理;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兴奋剂检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