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涉水产品检测机构中心--持正检测 开展涉水产品自行检验或接受委检验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符合《人民计量法》、《人民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局第16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人民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二)款“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和第(四)款“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CMA资质认定,具有涉水产品检验资质。检验机构检验过程还应符合*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有关工作。
如果你想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五)产品标签(铭牌);(六)产品说明书样稿;(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是否有重金属溶出物质;很多净水器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可能会有重金属物质从净水器产品中溶出,进入水中,不但不能过滤水质,反而污染水质,造成砷、铅等重金属物质标,影响人体健康。有重金属溶出物质的净水器产品说明产品选用材质不合格,材质不合格,净水器整机自然不合格。
涉水产品检测 涉及产品范围:一、输配水设备、二、防护材料、三、水处理材料、四、处理剂、五、水质处理器、六、新材料和化学物质涉水产品检测 常见涉水产品;一、输配水设备:1. 管材、管件、2. 蓄水容器、3. 无负压供水设备、4. 饮水机、5. 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二、防护材料:1. 环氧树脂涂料、2. 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3. 丙烯酸树脂涂料、4. 聚氨酯涂料。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四、化学处理剂:1. 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2. 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3. 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五、水质处理器:1. 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2. 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3. 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内蒙古涉水产品检测机构中心--持正检测 【法律依据】:《涉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其生产的涉水产品符合*和地方标准,不得夹带有害物质。
根据近期国务审改办、*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27项中央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决定取消27项中央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其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不再需要到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有资质检验机构提供,申请人可以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对涉水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CMA)资质认可,并能力附表需要通过涉水产品检测能力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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