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产用水水质质量的检测新规定-持正检测

发布时间:2024-03-06

福建省生产用水水质质量的检测新规定--持正检测 水质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用水应符合GB 5749- ;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规定: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另外,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水质也应符合生产需要。

福建省生产用水水质质量的检测新规定--持正检测

检测水质参数主要用到水质检测仪器,如:COD检测仪,BOD检测仪,悬浮物检测仪等

福建省生产用水水质质量的检测新规定--持正检测

生产用水 (三)采样时间与采样频率的确定;(1)饮用水源地: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选定。(2)河流: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样不少于6次,采样时间为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样两次。流经城市或工业区,污染较重的河流、游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为每月一次或视具体情况选定。(3)排污渠:全年采样不少于3次。(4)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5)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在污染可能较重的季节进行。(6)潮汐河流:全年按丰、枯、平三期,每期采样2天,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应当在当天涨潮、退潮时采样,并分别加以测定。涨潮水样应当在各断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时也应当在各断面退平时采样,若无条件,小潮期可不采样。(7)湖泊、水库:设有专门监测站的湖、库,每月采样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库每年采样2次,枯、丰水期各一次。有废水排入、污染较重的湖、库,应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福建省生产用水水质质量的检测新规定--持正检测

水质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用水应符合GB 5749- ;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规定: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另外,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水质也应符合生产需要。

福建省生产用水水质质量的检测新规定--持正检测

生产用水 (3)饮用水源区、水资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风景游览区、水上娱乐区及重大水力设施所在地等功能区。(4)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及回水区,尽量选择河段顺直、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无急流浅滩处。(5)应尽可能与水文测量断面重合;并要求交通方便,有明显岸边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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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主要检测:电导率、pH值、硬度、碱度、无机酸度等,无机物指标:有毒金属、有毒准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等。

持正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正检测)坐落于美丽的泉城——济南,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在济南市章丘区工商局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范围:医疗器械、实验室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洁净室、洁净区的检验、测试及技术咨询服务。czj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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