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验室和生产活动中,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通常会涉及到和校准这两种活动,两者都是实现量值溯源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存在密切的联系的同时在概念、过程和应用等方面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了解和掌握和校准的概念与区别等内容对于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和确保合规性来说至关重要。
和校准的定义
(Verification) :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 (或)出具证书。”
校准 (Calibration):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和校准的区别
我们通常将和校准的主要区别结为九个方面:(1)目的不同;(2)对象不同;(3)依据不同;(4)性质不同;(5)周期不同;(6)方式不同;(7)内容不同;(8)结论不同;(9)法律效力不同。其中,个人认为比较关键的几点如下:
目的不同
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只需能达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
对象不同
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的测量装置。《人民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未按规定申请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依据不同
的主要依据是《*计量规程》,这是计量设备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其中,对计量检测设备的周期、计量特性、项目、条件、方法及结果等作出规定。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规程》的要求。《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性质不同
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规程协定周期等必须全部按要求进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周期不同
的周期必须按《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与变更。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校准周期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自由确定,基本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小的校准费用。
方式不同
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计量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校准可以灵活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
内容不同
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有关项目。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条件、项目和方法,周期及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代核准,但是校准不能取代。
结论不同
则必须依据《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为合格,给出《合格证书》。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并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法律效力不同
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机构必须由质监部门授权,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的依据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校准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校准机构一般有CNAS授权,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