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莒县化妆品无菌车间检测机构要求-天津中达检测济南分公司:化妆品净化洁净车间空气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模式一:标准组合室空调风柜空气过滤系统洁净室通风保温管道HEPA高效送风口洁净室回风管道系统的工作原理,不断的循环和补充新风送人洁净室车间内,以达到生产环境所需的洁净度。模式二:洁净室车间天花安装FFU工业空气净化器直接往洁净室送风回风柱回风系统吸顶式空调机制冷的工作原理。这种形式一般对用于环境洁净度要求不是非常高的场合,并且成本相对低一些。如产品包装间、化妆品生产车间等。
化妆品净化车间空气处理原理:气流→初效空气处理→空调→中效空气处理→风机送风→净化管道→高效送风口→净化车间→带走尘埃(细菌)→回风夹道→新风、初效空气处理
1、功能区不能满足要求,这里说的功能区是指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区,比如眼部用护肤类,婴幼儿化妆品,牙膏类明确要求使用清洁区生产,有企业将不需要清洁区的品种生产车间也提升为清洁区,法律当然不禁止并且还鼓励,但是做的却并不符实,清洁区设置主要的问题是,二更更衣的通道设置不科学,不完善,要么少设置一道更衣室,要么就是多设置一道更衣室,很多企业二更连锁门形同虚设(密闭空间内一次只能开一边的门),多的问题是清洁区没有对外保持正压差,压强表要么显示为零,要么为负,这是明显的错误,而高粉尘车间反而却变成正压(也许是压力表的问题),对于外界又有污染的风险,这也是明显的错误。2、清洁消毒的问题,这是生产车间常见的问题,某些生产线根本不能说明如何有效清洁消毒,比如在高粉尘车间连基本的排风设备都用的老式的功率低的设备,比如全程密闭运输玉米粉的管道,还有就是清洁容器间未设或者容器间容器放置不合理,清洗间污水遍地,下水困难等等;很多染发剂车间难以避免批次间污染的问题,因为那种简易清洗的措施(冲水,乙醇,普通檫拭等)根本不能清洁;很多清洁消毒制度未制定,记录缺失,不符合现实情况,过于依赖于成品消毒,都是卫生隐患。3、物流不合理,这在很多新开办企业中存在,物流存在明显重合,对冲,交叉的情况,大部分发生在原料和半成品的暂存间,没有科学设计所致,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很忽视原料和半成品暂存间的卫生问题,甚至没有设置单独原料半成品的暂存间。4、生产车间的批定义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批定义的核心要均匀同一,但是检查实际生产时发现,经常不同锅,不同原料只要是同,都写成一批,这明显不符合批的定义。5、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于因为测试不合格或投料多余而产生的多余的原料或混合原料管理不规范,有的甚至在车间随意放置好几个月,在下一次生产中投料进去,由于原料,基本理化指标的检测其实是不够的,并且某些原料可能过期而不知晓,新的化妆品监管条例将对于这种情况有细致规定。6、仓储车间大的问题就是很多企业温湿度不控制,甚至不记录,有的放在一个对外流通开放的空间里面,无法控制温湿度,温湿度表未校验,形同虚设,产品的领出领入记录缺失,账实不符,逻辑错误,等等均有发生,有的仓储车间放置过密,与留样车间混放,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没有明确标记。
洁净车间也叫无尘车间、洁净室、无尘室,是指将一定空间范围内之空气中的微粒子、有害空气、等之污染物排除,并将室内之温度、洁净度、室内压力、气流速度与气流分布、噪音振动及照明、静电控制在某一需求范围内,而所给予特别设计之房间。亦即是不论外在之空气条件如何变化,其室内均能俱有维持原先所设定要求之洁净度、温湿度及压力等性能之特性。
化妆品净化车间建造相关*标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50019-200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合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六)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七)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八)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九)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十)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十一)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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