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03
根据电器工业协会的*数据,2004年一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中所占比重达55%。而欧盟已经成为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由于厂商环保理念和工艺水平的落后,RoHS指令使得将近27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面临欧盟的环保壁垒 [2]
政府一直在给以密切关注和研究对策,国务专门责成信息产业部负责针对欧盟环保指令的研究和应对工作。信息产业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防治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乙醚和聚合溴化联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前的一段时间,政府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商们实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减量化生产措施,并积极寻找可替代品
同时,一个名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的机构也已经开始筹备成立,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开展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有关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特别是加快制定急需的材料、工艺、测试方法和实验方法的基础标准

法源依据

人民信息产业部,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商务部,人民海关署,人民*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质量检验检疫局,人民*环境保护局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号)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ontrolling Pollution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rder #39)

适用范围

人民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摘要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标准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阶段

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应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可按照标准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GB/T 26125-2011的要求进行。

第二阶段

进入重点管理目录(2010年公布首批三大类: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的产品必需确保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已被替代,或含量不过限量标准且通过强制性产品CCC
欧盟RoHS体系与RoHS体系在具体执行上有不同:欧盟做法是首先立法禁止电子产品含有六种有害物质,然后列出一系列暂时标的种类,等以后技术条件成熟了再移出这个目录。是反过来的:一旦某个产品技术条件成熟了就放入目录,在目录内的产品是不能标的。

第三阶段

国推RoHS自愿性是指企业自愿申请,通过机构证明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规范,由*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活动。获证后的产品可以加施国推RoHS 标志C-RoHS (ABCDE表示机构简称),如图《标志》所示。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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